生态环境部日前明确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将指导地方依法有序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和开展排污登记管理工作,推动“十四五”期间工业噪声依法全部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开展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重点提出了推动落实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具体措施。
一图读懂《关于开展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生态环境部)
生态环境部环评司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开展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开展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全面深入了解《通知》的主要内容、实施重点,记者采访了生态环境部环评司有关负责人,对《通知》进行了详细解读。
问:出台《通知》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通知》作为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的管理文件,与近期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 1301—2023)(以下简称《工业噪声技术规范》)配套实施,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和《“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推动开展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工作的重要举措。《通知》的印发对于指导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实施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的相关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将强化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落实产噪单位主体责任,推进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多环境要素“一证式”监管。
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通知》与现行的排污许可管理要求保持一致,明确了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要求,指导地方依法有序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和开展排污登记管理工作,推动“十四五”期间工业噪声依法全部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
《通知》分为总体要求、主要任务、组织保障、附件四大部分。具体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工作目标、实施范围、适用标准、实施方式、排污许可证内容五个方面的总体要求;二是提出指导排污单位做好申请填报、加强排污许可证审核把关、组织开展排污登记工作、加强证后监管四项主要任务;三是要求做好组织实施、开展宣贯培训及强化帮扶指导三个方面的组织保障要求;四是规定排污登记表格式(工业噪声部分)内容。
问:《通知》的主要特点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通知》重点提出了推动落实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具体措施,主要体现在实施范围、实施时限、实施方式以及审核管理等方面。
在实施范围方面,纳入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的为行业类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工业行业,且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名录》)应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的排污单位。《通知》未作规定但确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名录》第八条规定,提出其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建议,报生态环境部确定。
在实施时限方面,落实《噪声法》《行动计划》等相关要求,《通知》规定在2025年前完成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
在实施方式方面,充分考虑减轻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的发证压力,规定在《通知》发布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无需单独重新申请,排污单位可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重新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时,通过重新申请增加工业噪声相关内容。另外,《通知》规定了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事项可采用活页方式增加到排污许可证中,这也是优化完善排污许可证的一项新举措。
在审核管理方面,《通知》压实了各方责任,要求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指导排污单位做好申报准备工作,强调建立排污许可证审批人员与噪声管理人员联合审核机制,提出噪声管理人员直接参与工业噪声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的审核,重点审核许可排放限值、自行监测和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必要时可以联合执法管理人员开展现场核查,共同做好排污许可证审核把关、加强证后管理等具体要求。
问:下一步如何推进《通知》的顺利实施?
答:为推进《通知》顺利实施,我部将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做好组织协调。生态环境部将继续运用包保工作机制,指导地方有序开展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并适时开展现场指导;二是做好宣传解读。组织开展《通知》和《工业噪声技术规范》解读和技术培训,制定工业噪声排污许可证样本,提高对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的业务能力;三是加强证后监管。指导加强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监督执法,对未按照《通知》要求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工业噪声的,或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工业噪声的排污单位依法处罚。(来源:生态环境部)
关于开展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依法实施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依法逐步将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推动排污单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在“十四五”期间将工业噪声依法全部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
(二)实施范围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属于工业行业(行业门类为B、C、D)的,且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名录》)属于第3至99类应当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
属于《名录》第3至99类之外或者《名录》未作规定但确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名录》第八条规定,提出其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建议,报我部确定。
(三)适用标准
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 1301-2023)(以下简称《工业噪声技术规范》)要求。
(四)实施方式
对于本通知发布后首次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按照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和《工业噪声技术规范》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一并记载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事项。
对于本通知发布前已经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于2025年前完成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相关工作,可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重新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时,依据《工业噪声技术规范》,通过重新申请增加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事项。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事项可采用活页方式增加到排污许可证中,并在活页处加盖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公章。
对于纳入排污登记的排污单位,本通知发布后首次进行排污登记的,排污登记表中工业噪声管理相关内容应填报完整;本通知发布前已经进行排污登记的,待排污登记表延续或变更时增加工业噪声管理相关内容。
(五)排污许可证内容
排污单位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可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信函等方式提交工业噪声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应依法对符合条件的排污单位颁发排污许可证,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记载产噪单元及编号、主要产噪设施及数量、主要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及数量、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生产时段、工业噪声许可排放限值、自行监测要求以及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信息公开等要求。
二、主要任务
(一)指导排污单位做好申请填报
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应加强对排污单位的指导,督促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严格对照《工业噪声技术规范》,填报工业噪声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强调排污单位应对申请表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
(二)加强排污许可证审核把关
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应建立联合审核机制,噪声管理人员参与工业噪声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审核,重点审核许可排放限值、自行监测和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是否符合《工业噪声技术规范》。必要时可以联合执法管理部门开展现场核查。
(三)组织开展排污登记工作
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应组织排污单位开展排污登记工作,督促排污单位延续、变更排污登记时,按照排污登记表格式(工业噪声部分)(详见附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如实填报,排污登记表内容包括工业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标准名称及编号等。
(四)加强证后监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排污许可证后监管,强化排污许可证质量管理,督促排污单位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工业噪声的,或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进行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噪声排放、台账记录、执行报告提交、信息公开的排污单位依法处罚。
三、组织保障
(一)做好组织实施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统筹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工作,加强对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指导。
(二)开展宣贯培训
鼓励通过主流媒体和新媒体等多种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培训,组织技术专家和业务骨干加大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政策解读和宣贯力度,提高排污许可证审批人员、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和技术机构等相关人员对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的认识和业务水平,提升排污单位合规申请、按证排污能力。
(三)强化帮扶指导
我部将加强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工作帮扶指导,继续运用包保工作机制,组织专家开展技术指导,定期跟踪工作进展,适时开展现场指导。
附件:排污登记表格式(工业噪声部分)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3年9月29日
中国法制新闻网摘编: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