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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释法|本是无偿帮忙,却被朋友告了......

发布时间:2022-06-06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张先生委托胡女士购买了一份旅游产品,并由胡女士代其向旅行社支付旅游款。后因发生行程推迟、机票退票、酒店摔伤等事宜,张先生将胡女士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旅游费用、机票差价、购买机票费用及赔偿酒店费用。法院经审理,判决胡女士退还张先生自愿给付的机票差价款,驳回了其他诉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先生与胡女士系朋友关系,胡女士接受张先生委托,为其订购旅游产品,代其将款项转交给旅游服务提供者,并为双方沟通提供便利。因张先生未向胡女士支付报酬,故本次委托系无偿委托。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929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据此可知,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收取了报酬,应当加重受托人的注意义务,在其存在过错的情形下,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并未收取报酬,其注意义务应低于有偿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仅在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区分有偿委托合同与无偿委托合同的意义在于,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所负注意义务在程度上有所不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亦不同。

  (作者:蔡磊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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