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部7日联合发布关于推进水上“一站式”解纷中心建设的意见,首次通过执法司法协作的方式,在全国范围内体系化构建水上“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为健全社会治理体系、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和海洋强国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意见提出,科学规划水上“一站式”解纷中心布局,依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场地推动水上“一站式”解纷中心建设,努力实现群众化解矛盾纠纷“最多跑一地”。深化信息互通,建立交流机制,实现可公开海事监管数据与司法审判数据的共享互通,便利特定数据查询,服务纠纷化解工作。加强人才培养,吸纳多类调解资源,合作培养兼具海事治理经验与较高法律素养的高端复合型人才。
最高法召开《关于推进水上“一站式”解纷中心建设的意见》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2026年1月7日上午10:00,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上“一站式”解纷中心建设的意见》及水上“一站式”解纷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王淑梅、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局长徐伟、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沈红雨、江苏海事局局长缪昌文出席发布会,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姬忠彪主持。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交通运输部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上“一站式”解纷中心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的重要举措,也是首次通过执法司法协作的方式,在全国范围内体系化构建水上“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机制创新,为健全社会治理体系、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和海洋强国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下面,简要介绍《意见》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
一、《意见》的出台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就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一系列重要决策。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的一项改革任务。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从制度层面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作出顶层设计。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完善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机制、深化调解制度改革、健全社会治理体系做出了系统部署。2025年2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对加强诉讼服务工作、推进解纷力量资源整合、加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提出了新要求。2025年10月,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入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多元化解、有序化解。
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工作,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协调有关方面形成合力,创新新时代“枫桥经验”机制建设,推动矛盾纠纷实质化解。2025年7月11日,张军院长在调研南京海事法院与南京海事局共同设立的水上交通事故“一站式”解纷中心时强调,要推广南京水上交通事故“一站式”解纷中心“枫桥经验”,积极创新方式方法,不断提升水上矛盾纠纷源头预防与实质化解工作质效。截至2025年12月,全国范围内共设立60余家水上“一站式”解纷中心,覆盖全国沿海、长江流域和其他内河水域。中心建设以“海事法院+海事系统”为主体,联动当地人社部门、司法部门、行业协会等多家单位,形成了“行政调解+司法保障+社会支持”的多元解纷体系,总结了大量“共享共治”经验做法。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与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经过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充分吸收相关单位意见建议,共同起草了本《意见》,推动各级法院与各级海事行政机关协同发力,建立起协调联动、有机衔接、高效便捷的水上纠纷多元解纷机制,发挥解纷中心防范和调解处置水上交通、船员劳务、人身损害赔偿、船舶污染、行政争议等方面矛盾纠纷的作用,全面提升水上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效能,实现“小事不出船、大事不出港、矛盾不上交”,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意见》坚持人民至上原则,以问题为导向,针对水上矛盾纠纷时效性要求高、事故责任认定专业性强、涉外因素多、海事法院与海事行政机关业务关系紧密等特点,紧扣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需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水上“枫桥经验”,提出了六项具体任务和四项工作要求。
具体任务:一是强化源头预防,通过深化进码头、船舶、企业、学校“四进”走访,联合开展普法与风险预警,开展多领域研究,着力消除影响矛盾纠纷化解的制约因素,提升海事执法司法协作水平。二是突出调解优先,通过多平台调解入口,构建“调解挺前、诉讼兜底”分层模式,调解范围覆盖多类纠纷领域,做到能调则调,应调尽调。三是提升调处效能,定期组织调解员培训,探索建立“主动履行为主、司法确认保障、信用激励约束”机制,及时发布典型案例,用好法答网、人民法院案例库等平台资源,以案释法增强群众认同。四是优化功能布局,科学规划水上“一站式”解纷中心布局,依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场地推动水上“一站式”解纷中心建设,努力实现群众化解矛盾纠纷“最多跑一地”。五是深化信息互通,建立交流机制,实现可公开海事监管数据与司法审判数据的共享互通,便利特定数据查询,服务纠纷化解工作。六是加强人才培养,推动执法司法人员交流互鉴、同堂培训,吸纳多类调解资源,合作培养兼具海事治理经验与较高法律素养的高端复合型人才。
工作要求:一是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主动融入党委和政府领导的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与综合治理机制建设,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要求新期待。二是建立沟通会商机制,定期通报水上“一站式”解纷中心推广应用情况,分析问题、研究举措,提升源头防范化解海事矛盾纠纷能力。三是建立健全评价激励机制,对表现突出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引导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优质高效参与海事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四是重视宣传推广,提高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海事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知晓度和信任度,积极引导船员等当事人通过水上“一站式”解纷中心解决海事纠纷。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深化与交通运输部等国家行政机关及职能部门的协调协作,切实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持续提升矛盾纠纷实质化解能力,推动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贡献法治力量。
法办〔2025〕729号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上“一站式”解纷中心建设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等文件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部决定推进水上“一站式”解纷中心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部署要求,全面提升海事纠纷预防化解效能,努力实现“小事不出船、大事不出港、矛盾不上交”,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海洋强国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工作目标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水上“枫桥经验”,切实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进水上“一站式”解纷中心建设,建立起有机衔接、联动集成、高效便捷的海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提升定分止争效能。充分发挥水上“一站式”解纷中心在水上交通、船员劳务、人身损害赔偿、船舶污染、行政争议等方面矛盾纠纷化解中的积极作用,开展线下或在线调解、制作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等诉调对接工作,全面提升水上交通领域海事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质效。积极推动建立最高人民法院与交通运输部海事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开展诉调对接工作。
三、工作内容
(一)强化源头预防
各级海事执法司法机构深化“四进”走访(进码头、船舶、企业、学校),联合开展普法宣传与风险预警。加强水上安全风险防控、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沉船沉物打捞、水上应急搜寻救助、责任事故认定等领域的理论和实务研究,着力消除影响矛盾纠纷化解的制约因素。依法办理船舶司法扣押拍卖协助执行、海事行政决定非诉强制执行、海事案件调查取证等工作。
(二)突出调解优先
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12368诉讼服务热线、海事通APP、海事“总客服”热线、海事自助服务终端等平台突出调解申请指引,构建“调解挺前、诉讼兜底”分层模式。海事执法机构处理的海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流转至解纷中心;起诉到海事法院的海事纠纷,立案后可以委托解纷中心调解。解纷中心调解案件的范围包括水上交通事故纠纷、追索船员劳务报酬、海上人身损害赔偿、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争议等领域,做到能调则调,应调尽调。
(三)提升调处效能
定期组织解纷中心调解员培训,用好法答网、人民法院案例库等平台资源,不断提升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和业务水平。达成调解协议后,引导当事人主动履行;需分阶段履行的,引导当事人依法申请司法确认。探索将调解协议履行情况纳入海事信用管理体系,建立“主动履行为主、司法确认保障、信用激励约束”机制。联合发布船员权益保护、船舶污染防治等专项典型案例,发挥人民法院案例库示范作用,以案释法,增强群众认同。加强类案总结,提炼可复制推广的调解模式。
(四)优化功能布局
综合考虑海事纠纷多发地域、专业力量分布、监管部门管辖范围等因素,科学规划解纷中心布局,满足群众解纷需求。各地可结合实际、因地制宜,依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场地推动水上“一站式”解纷中心建设,努力实现群众化解矛盾纠纷“最多跑一地”。海事执法机构和海事法院建立“在线对接+随叫随驻”协作机制,明确响应时限与现场协作规程,确保及时处理纠纷。统一纠纷受理、调解流程、材料归档等各环节工作规程,推广示范文书样式。制定解纷中心建设标准,明确功能配置、设施设备、标识标牌等要求,保障解纷工作规范有序运行。
(五)深化信息互通
建立日常交流机制,实现可公开海事监管数据与司法审判数据的共享互通。健全定期交流机制,定期通报海事管理与海事审判典型案例、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重大海事案件司法审判情况等重要信息。建立便利海事法院在线查询船舶航行轨迹、事故责任认定等特定数据机制,推动海事政务服务平台与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诉讼服务平台数据共享。
(六)加强人才培养
探索各级海事执法司法机构互派业务骨干交流锻炼,提高一线人员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以及化解矛盾纠纷的专业素养与业务能力。深化海事复合型人才联合培养机制,推动常态化开展同堂培训,合作培养兼具海事治理经验与较高法律素养的高端复合型人才。吸纳人民调解、商事调解、律师调解等各类调解资源,共同选任熟悉海事法律及国际规则人才作为调解员。
四、工作要求
(一)坚持党的绝对领导
牢牢坚持党对海事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绝对领导,推动形成党领导下内外联动、上下协同、有序衔接的诉调对接工作格局。各级海事执法司法机构要主动融入党委和政府领导的综合治理机制建设,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解决水上“一站式”解纷中心建设中的困难,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要求新期待。
(二)建立沟通会商机制
建立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和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共同参与的沟通会商机制,定期通报水上“一站式”解纷中心推广应用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下一步工作举措,积极推进海事纠纷多元化解。各地海事法院与海事局建立工作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从具体工作层面落实相关要求。对在解纷工作中发现的社会治理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经会商研究,可以通过司法建议或其他适当方式,向有关单位提出意见建议,促推从源头防范化解海事矛盾纠纷。
(三)建立健全评价激励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与交通运输部根据工作实际建立评价激励机制,从组织建设情况、矛盾纠纷调解数量、调解成功率等方面定期形成调解工作质效分析报告。对参与纠纷化解工作表现突出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引导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优质高效参与海事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四)重视宣传推广
各级海事执法司法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人民法院案例库、多元解纷案例库示范引领作用,积极推动案例入库,通过典型案例、普法教育等方式,提高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海事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知晓度和信任度,积极引导船员等当事人通过水上“一站式”解纷中心解决海事纠纷。
各地在落实推进中的经验做法、困难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与交通运输部。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5年12月20日
中国法制新闻网摘编: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