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出席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欢迎晚宴并发表重要讲话
学习贯彻三次全会精神在行动|深化整治织牢粮食安全防护网
推进新征程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回眸2024 释放标本兼治综合效应

民间借贷案例:利息在本金交付时扣除 实际交付确定本金数额

发布时间:2015-01-07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公众全民讯(曹雅静)近日,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夫妻二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41732元,共计121 732元,(利息从2012年1月20日按年利率20%算至2014年9月2日止)。

  2012年1月20日,宁某向雷某借款10万元,出具借据,约定借款利息按年利率20%计算。出借10万元之后,宁某当即将一年的利息2万元扣除返还了雷某,实际宁某向雷某借款现金8万元。之后,经催讨,至今未偿还,雷某起诉至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宁某向原告雷某借款后应按约定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原、被告在借据中没有约定具体还款时间,依照法律规定,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予以偿还,但必须给被告一定的合理期间,现被告向原告借款已达二年余,原告也多次催讨,被告理应及时偿还。依照法律规定,借款利息不能在借款时的本金中予以扣除,本案虽然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10万元的借据,但因在借款当时在本金中将一年的利息2万元予以扣除,违反了法律规定,其借款本金只能算8万元。故原告请求要求被告返还本金8万元并按双方约定支付利息是于法相符的,应予支持。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